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122民初113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秦岭钢构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岭钢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岭钢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556858.3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556858.3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60196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应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秦岭钢构公司与上元公司就位于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园XXXXX的标准化厂房、办公楼的钢结构施工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6540000元(含9%税金540000元)及付款方式。完工一年后,上元公司对下欠工程款一直拖延。2021年1月27日上元公司对工程款和税金进行了结算,最终结算款为合同总价6000000元,另加工程款总款9%的税金540000元。上元公司已向秦岭钢构公司支付工程款4750000元,扣除门窗款213891.42元,仍下欠工程款1036108.58元及税金520749.77元,合计为1556858.35元。秦岭钢构公司要求上元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上元公司至今未履行,故秦岭钢构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上元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属实,但秦岭钢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涉案工程工期严重超期,且至今未完成全部工程,亦未办理竣工验收结算手续,已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综上,秦岭钢构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请求驳回秦岭钢构公司的诉讼请求。上元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90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承担因其违约给上元公司造成的租金预期可得利益损失100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对不合格的楼承板、内外墙彩钢板进行更换、重做;4、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承担钢结构施工垃圾清运费2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负担。诉讼中,上元公司变更反诉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26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承担因其违约给上元公司造成的租金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591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对不合格外墙彩钢板的更换、重做费用257927元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判令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承担钢结构施工垃圾清运费2000元;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上元公司与秦岭钢构公司就上元公司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签订了《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内容、结算付款方式、工程期限等内容,上元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秦岭钢构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但秦岭钢构公司一再拖延工期,将原本约定的4个月工期拖延施工了18个月,且秦岭钢构公司离场时未进行工程收尾工作,已施工的工程还存在质量问题。秦岭钢构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上元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上元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上。 反诉被告秦岭钢构公司辩称,工程工期是按上元公司支付工程款进度推进的,上元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未提供进场施工条件,是导致延长工期的根本原因;上元公司已于2020年12月使用涉案工程,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上元公司请求的预期可得的租赁费及垃圾清运费,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元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日,上元公司与秦岭钢构公司签订《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元公司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承包范围为2#生产车间:包含结构图纸范围内的钢梁、钢柱、钢楼梯等的制作安装;建筑图纸内的彩钢维护部分的制作安装;办公楼:包含结构图纸范围内的钢梁、钢柱、钢楼梯的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价为人民币陆佰万元整,税金为工程总价的9%,即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上元公司)支付乙方(秦岭钢构公司)工程造价40%的材料预付款;钢结构制作完成进入工地开始安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30%的进度款;钢结构及楼承板安装完毕,彩钢板进入工地开始安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造价20%的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部分。余1万元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息付清。开竣工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止。承包方须按施工组织进行进场施工,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之日开始施工应在约定之日3日之前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及要求。发包方应在3日内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同意延期要求或3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而承包方未能如期开工,则工期不予顺延。工程竣工后三日内,甲方应组织进行验收,乙方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进行验收,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0天内未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发包方需为承包方提供场地及进场运输的道路条件,提供水、电源、原材料的堆放场地及土建部分的配合。并负责协调与其他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在通知到达发包方3日内仍不能付款,承包方有权停工,发包方应每日承担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时,且责任是由承包方原因引起则每逾期一天,承担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发包方与承包方进行协商,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材料耗损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2019年7月2日,秦岭钢构公司进入施工场地开始进行预埋螺栓等部分施工,根据钢构工程的施工工序,上元公司应先处理好基坑,秦岭钢构公司进行预埋螺栓,后由上元公司负责土建回填,双方配合完成钢构工程的承台建设。2019年7月、8月秦岭钢构公司对厂房部分分两次预埋螺栓,后由上元公司负责土建回填,至2019年9月底完成厂房部分的前期工程,后开始对厂房部分进行钢结构吊装。2020年1月底办公区的螺栓预埋及土建回填完成。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上元公司与秦岭钢构公司就涉案工程的楼梯、外墙板、窗户安装、爬梯安装、现场垃圾处理等事宜进行沟通。秦岭钢构公司承诺处理现场垃圾,但一直未处理,后由上元公司代为处理并支付垃圾清运费2000元。双方协商由上元公司自行完成门窗安装,门窗部分的工程款从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20年8月上元公司告知秦岭钢构公司“厂房这样子我也租不出去”。2020年10月8日,上元公司与陕西XXX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2021年2月5日秦岭钢构公司致函上元公司要求7日内支付下欠工程款。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工程除门窗部分秦岭钢构公司未完成外,其余部分已施工完毕,门窗部分的工程款为213891.42元。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11月16日,上元公司共向秦岭钢构公司支付工程款475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元公司申请对涉案钢构厂房的楼承板厚度、内外彩钢墙板的厚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及对楼承板、内外墙板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陕西中房建设工程监理造价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涉案工程钢结构楼承板、内侧彩钢墙板,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外墙板厚度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外墙板存在质量问题,建议予以拆除更换,修复费用为257927元。鉴定意见送达秦岭钢构公司后,秦岭钢构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后鉴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同时上元公司还申请对涉案厂房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的租金损失进行鉴定,经评估涉案厂房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的市场租金总计为385.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上元公司欠付秦岭钢构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上元公司与秦岭钢构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出于双方自愿,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工程款6000000元及税金540000,总计6540000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秦岭钢构公司未完成门窗部分的工程款为213891.42元,扣除该部分工程款,上元公司应向秦岭钢构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5786108.58元及税金520749.77元,上元公司已向秦岭钢构公司支付4750000元,上元公司欠付秦岭钢构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1556858.35元(含税),故秦岭钢构公司要求上元公司支付工程款1556858.35元,依法应予支持。 2、关于秦岭钢构公司要求上元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节。涉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本案中秦岭钢构公司主张上元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据此要求违约金,但并未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付款节点,故秦岭钢构公司要求按照付款节点支付相应部分违约金,不予支持。但秦岭钢构公司与上元公司就欠付工程款及付款方式进行协商,并于2021年2月5日致函上元公司要求7日内支付下欠工程款,故上元公司应向秦岭钢构公司支付以1556858.3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的违约金。 3、关于上元公司主张秦岭钢构公司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及租金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一节。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四个月,虽然涉案工程前期施工存在交替施工的情况,但截止2020年1月底涉案工程螺栓预埋及土建回填均已完成,秦岭钢构公司仍未在工期内完成施工,构成违约。上元公司应就违约金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择一主张,上元公司主张以2019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26日期间涉案厂房的市场租金作为秦岭钢构公司工期延长的预期利益损失,从本案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上元公司告知秦岭钢构公司涉案厂房用于出租,自此秦岭钢构公司才对涉案厂房的租金损失应当预见,再结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并参考评估租金的标准,酌情认定由秦岭钢构公司向上元公司赔偿租金损失453000元。 4、关于上元公司主张秦岭钢构公司支付涉案工程外墙板修复费用的问题。经查,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涉案工程外墙板厚度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外墙板存在质量问题,建议予以拆除更换,修复费用为257927元。故秦岭钢构公司应向上元公司支付工程维修费257927元。 5、关于上元公司主张秦岭钢构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的问题。经查,上元公司多次通过微信要求秦岭钢构公司清理现场垃圾,秦岭钢构公司承诺处理,但一直未处理,后由上元公司代为处理并支付垃圾清运费2000元,故秦岭钢构公司应向上元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56858.35元(含税)及违约金(以工程款1556858.35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反诉被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453000元; 三、反诉被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257927元; 四、反诉被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109元,原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27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9843.5元、鉴定费82030元,合计101873.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西安秦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520元,由反诉原告西安上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435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