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中盟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569号 原告: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靖城大道与高新中路交接东北侧中盟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507664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中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靖城大道与高新中路交接东北侧中盟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627M0000N6G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中盟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中盟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对自己的民事权利自行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