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靖城大道与高新中路交接东北侧中盟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507664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伟,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中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靖城园区靖城大道与高新中路交接东北侧中盟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天胜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627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