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482民初2237号
原告:某固废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段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
原告某固废公司(简称:某固废公司)与被告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固废公司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废渣处置专业技术服务费5146426.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以514642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1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2日共计20585.7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废渣委托处置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某市曾家溪沿线重金属污染场地的废渣进行深度治理。其中被告负责收集废渣,并运送至原告方处置厂房。在被告将废渣送至原告方后,双方对废渣进行称重计量。在原告处置完废渣后,双方按照实际过磅的重量以及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计算。在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双方就本项目进行了结算,共同确认废渣处置量为8910.7103吨,废渣处置专业技术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600元/吨计算,共计5346426.2元。若被告未按期支付废渣处置专业技术服务费,则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双方发生争议,则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结算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废渣处置费200000元,尚欠5146426.2元未支付,该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不支付。
被告某环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固废公司的服务费5146426.2元及自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7月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585.7元,2021年7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4642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416元,减半收取24208元,由被告湖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
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