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湘0624执保251号
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24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如下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一、已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已达保全标的存款(网控),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05日至2021年11月05日; 二、已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湘LT××**、湘LF0××**、湘L7××**车辆,查封冻结时间为两年,自2020年11月03日至2022年11月03日。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2020)湘0624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保全一案已经执行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