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24民初250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风光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