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24民初2502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湘0624民初25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郴州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风光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