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新、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24民特49号
申请人:**新,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人: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轻工业园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L6AQGXB)
法定代表人:丁印玮。
申请人**新与湖南晟塑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申请人**新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钟明科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张 风 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霜
书 记 员 刘霜(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九条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