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221民初4273号
原告:宁夏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某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宁夏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9元,由原告宁夏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