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462号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