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846号
原告: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精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开河储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天石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