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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民终3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2号寰太大厦18层1808。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8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驳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公司业务调整告知函》的出现是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无法预见的,其公司基于此函对BD业务部门的裁撤是不以其公司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的,其公司的母公司已经收回了BD部门的业务,一审法院认定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裁撤BD部门是基于经营战略考量下进行的优化调整行为是错误的;(2)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与***经过充分协商转岗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履行,继续履行会使其公司受到巨大损害;(3)***提交的票据不符合报销规定,且其尚欠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借款未返还。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对应的应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将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的母公司的“优化调整”行为转嫁给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是错误的,两公司是彼此独立的法人。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部门裁撤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2、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人事、业务均有混同,是关联公司;3、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所谓的商谈只是走了一个形式过场,没有给***留下任何可以商谈的余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1833.33元;2、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报销2018年2月至5月期间的招待费131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1年7月1日入职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担任商务开发部经理(以下简称BD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此外有不固定的奖金收入,每月月初支付上上月26日至上月25日期间的工资。***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8日,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18年5月8日,金额为6318.75元。2018年3月28日,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另支付了2017年度年终奖5000元。 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于2018年5月7日18:03向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各位同事: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撤销BD部门,部门人员工作的调整另行安排。2018年5月8日13:09,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向***发送电子邮件:请于今天下午4点前,将调动表格填写完并交回行政人事部。调动时间:2018年5月8日,调入部门商务部,岗位为商务专员,即日起取消免打卡,需按公司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如有请假情况,需在小秘上提交部门经理**审批。其他流程请提交部门经理**审批。并附《员工调动审批表》。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同时向***发送《岗位薪资调整确认单》,记载:***18000元,调整后月薪6000元,以上调整自2018年5月8日生效。 2018年5月8日,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向***送达《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公司裁撤BD业务部门,BD经理岗位取消,公司同级别其他职位已满,短期内没有合适的岗位来安排,经双方沟通,***不同意协商解除的建议,公司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在***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后,一次性支付补偿共计144000元。***于当日在《员工调动审批表》中书写不同意,并于同日签收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主张,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主张,其公司系合法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为证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提交了《公司业务调整告知函》,该函系上级公司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亿捷股份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发送: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原委托贵司并经由贵司BD部门负责的本公司专线线路的专业化采购业务,经本公司综合评估,贵司在供应商合作渠道开拓和合作价格方面未能达到本公司管理要求,本公司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收回对此工作和相关业务的委托,相关专线线路的专业化采购业务将收归本公司自行处理。请贵司尽快与本公司妥善处理此前委托贵司处理的专线线路采购业务的后续交接事宜。 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据此证据主张,2011年BD部门的成立就是接受母公司合力亿捷股份公司对专线业务的委托,专门处理专业线路的专业化采购的业务,并任命***为BD部经理。2017年母公司合力亿捷股份公司多次指出,经过市场调研,认为BD部门采购成本明显高于市场成本,并向其公司出示了大量的询价结果,2018年年初母公司合力亿捷股份公司警告过如果BD部门采购成本仍过高将作出处理,2018年其公司多次约谈***,希望降低成本,但未在规定时间作出母公司要求的结果,因此母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出具了业务调整告知函,解除了对BD部门专业化线路专业委托,并要求其公司与母公司办理交接手续,此后的采购将由母公司自行处理。BD部门由此失去存在基础,这是不可预测的结果,***的劳动合同系基于BD部门的存在所订立的。因此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与***的劳动合同失去了继续履行的条件。 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为证明其公司与***进行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提交了电子邮件往来,***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如下: 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于2018年5月8日17:11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由于您未对部门调动事宜提出不同意见,现视为您同意了公司的工作安排,但目前公司不知道您的去向,本日您已经旷工半天,如后续再不与公司联系,将视同连续旷工,您在公司尚有5万借款,请来公司办理还款或报销手续。如果您对新部门的工作安排有任何疑义,您仍可在3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协商离职,相关补偿金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请以必要的职业责任感对待此事。附件为公司通用版本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如您在上述时间内最终不愿就任新工作岗位,请与行政人事部联系协商。***于2018年5月9日11:52发送电子邮件:合力亿捷人事行政部:本人在5月8日与人事部沟通表示:不同意公司无理由、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单方面对我的岗位和薪资(工资降薪到原有工资的三分之一)的调整。公司5月8日出具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 ***提交2018年5月8日谈话录音以证明解除行为之违法性。录音涉及主管领导**、人事行政部门经理**1及***。录音内容为:杜:这样,咱们说一下方案吧,就是相当于BD这个部门裁撤掉了,一部分人到技术支持那边做运营支撑,一部分到商务去做BS,接手去做继续原来的线路还有商务的一些事情,然后相应处理的方案让人事跟你沟通。裁撤的原因一个是相应的线路资源在市场竞争上我们处于劣势比较大,再有运营合作上没有有效成绩,部门独立存在的意义不大。侯:之前说的是周一要给我辞退信公司要辞退我。张:对啊,但是我们觉得辞退这种方式对你来说也不太好,所以部门这边觉得你也不想走,只能调动部门。现在改成调动还是得让你做这个事儿,就是线路肯定还得做嘛,就是在商务部**那边做。杜:就是这块业务做的不好,所以把这个部门独立存在的裁撤掉,相应的职能要分解一下。……侯:这本来应该是我跟杜谈的,现在没跟我谈,直接就部门撤销、调岗降薪了。张:**咋没跟你谈啊,前两天你说你们俩促膝长谈了好几回了吧应该。侯:前两天跟我谈的是离职的问题,现在跟我谈这个问题。张:谈离职你应该理解他,站在一个好的角度,就是说,拿钱,这事儿就完了,办离职辞职单咱们就走这个,就之前我做的协商离职,但协商不成啊。就是给一个补偿,大家都认这个补偿就OK了啊,其实我们也不想辞退,双方都不好,你要不就写上,协商不通呢,咱们就按这个。侯:现在就是给我两条路选嘛,也要不就是按你们这个协商(解除)来做,要不然就是按照现在调薪和调岗来做。张:协商不通,我们不能随便开你,你得调一个什么岗位。……那你不同意,你写一个说你不同意,以上的这个不认可就行。侯:这是在逼我走。把月薪从1万8降到6千,然后把我部门撤了,这叫没放弃我?……这个协商解除书,这个金额?张:就是用你的税前工资加上去年5000奖金,加一起,除以12再乘以7。侯:我考虑考虑吧,我如果签了我就联系你,我要是不同意我也签不同意,我考虑考虑。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主张恰能证明双方已经进行了协商。 经查,双方均认可:***此前担任的BD经理岗位为管理岗位,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拟调整的岗位商务专员为普通岗位。合力亿捷信息公司针对调整薪资一节主张,其公司对每个岗位有相对应的薪金,调岗后的商务专员的岗位薪金就是6000元,其公司尽可能找了较高的薪金的岗位,但其他与其调整薪金前相同水平的岗位都没有了。 双方另就报销招待费存在争议。***主张2018年2月至5月期间产生招待费13175元尚未报销。***提交了“小秘”截图及票据、费用报销单、明细单,主张其已经将4687元对应的票据通过“小秘”系统提交至公司,公司已审批,仍未予以报销,此外另有票据在其手中。“小秘”截图显示:2018年4月24日***提交费用报销单、明细单照片4张,4月27日重新提交,“***CEO”已通过,“**2财务”待处理,金额为“4687”;2018年5月3日***提交费用报销单、明细单照片3张,“**部门经理”待处理,金额为“3775”;2018年5月9日***提交费用报销单、明细单照片3张,“**部门经理”待处理,金额为“4713”。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认可票据原件的真实性,主张招待费不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无法证明工作支出。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认可其公司使用“小秘”软件进行工作流程,部分报销通过该软件进行,部分报销在线下直接通过领导审批。 经查,双方均认可***的工作内容包括对接、接待客户,客户的范围和类型为移动或者联通的运营商客户。线上报销流程为:申请人将相关票据及报销明细单拍照上传至“小秘”报销系统,等待部门负责人**审批,再交由法定代表人***审批,然后提交财务。 庭审中,法院要求***对其提交的票据进行一一标注后,交由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予以核实,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认可“小秘”系统截屏真实性,对于票据主张财务核实后不符合报销标准,且***在离职后两次与公司沟通中,均未提交票据予以报销,证明其知晓其票据不符合报销标准。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主张***一直不来办理交接手续,其公司并未拒绝对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报销,一方面其自己不来办理报销,另一方面经公司审核,票据与工作支出无关,故公司不同意报销。经查,***标注的票据均为联通、移动、电信业务合作餐饮支出,明细单中记载了事由(客户)、所属项目及编号、金额。经核算,数额为8478元。 庭审中,***与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均认可现尚有争议的借款数额为20747元,认可公司的借款流程为先预支,实际发生后拿票报销,如有未发生的部分先留存在个人手中,下次再发生时一起拿票冲抵。***主张其中13175元为本案所主张的招待费,另外有7572元为未发生费用的部分,同意向公司返还,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同意7572元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对其他差额另案主张。 ***以要求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报销招待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8年8月6日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8]第100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其在职期间每月除银行支付的18000元外,还存在现金形式报销1000元,未提举证据,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主张,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就“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一节。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不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的变化,例如:(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或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此处的“无法履行”则是指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间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如继续履行将导致用人单位的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害,严重显失公平并最终影响到劳动者长远利益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提举的证据及陈述可知,系其上级公司源于企业基于经营战略考量下所进行的优化调整,而非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故而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并不相符。 就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一节。法院认为:通过录音可见,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与***就:(1)调岗调薪、(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两种处理方式进行了协商。现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就调岗调薪一节,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将***的岗位由管理岗调至普通员工岗,并将其薪酬标准由18000元调整为6000元,***明确不同意调岗调薪,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单方面降低了***的工资标准及岗位,属于影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基础性的权利,系对劳动者不利的决定。在此情况下,非劳动者表示同意,用人单位理应就降薪之理由及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充分必要的解释。法院认为,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在双方之间的变更未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后果上未尽到充分协商之责任。 故,综上,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确有不当,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888.89元。 就招待费部分,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认可“小秘”系统截屏,对于显示“***”已经审批通过的4687元,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应予以报销。对***提交的其他票据情况,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主张***一直不来办理交接手续,其公司并未拒绝对符合规定的票据进行报销,一方面其自己不来办理报销,另一方面经公司审核,票据与工作支出无关,故公司不同意报销。对此,结合***确有招待客户的工作职责,以及线上报销流程,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之主张,认定系工作支出,经核算,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应当支付***招待费报销款13165元。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主张招待费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之内容,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认可尚有7572元,同意返还公司,并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另主张存在其他借款情况,可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主张借款返还。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888.89元;二、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二○一八年二月至二○一八年五月期间的招待费5593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两份,证明**是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的母公司合力亿捷股份公司的商务部负责人;证据2、合力亿捷股份公司的公开招股说明书,证明合力亿捷股份公司一直存在着商务部这个部门;证据3、专线采购合同,证明合力亿捷股份公司在2018年5月开始已经自己承担了专线采购的业务。***对以上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合力亿捷信息公司主张,其公司因上级公司收回相关业务委托而裁撤BD部门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公司的解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均无法预见的、由于不可抗力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导致的、不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的变化,例如:(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或政策变化导致的用人单位迁移、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此处的“无法履行”则是指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间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如继续履行将导致用人单位的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害,严重显失公平并最终影响到劳动者长远利益的情形。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裁撤BD部门系其上级公司基于经营战略考量所进行的业务调整,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888.89元。对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招待费一节,双方均认可合力亿捷信息公司的借款流程为先预支,工作支出实际发生后拿票报销,如有未发生的部分先留存在个人手中,下次再发生时一起拿票冲抵。现双方尚有争议的预支借款数额为20747元,***主张其中13175元为本案所主张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应予报销的招待费,另外有7572元为未发生费用的部分。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则称因其提交的票据不符合报销要求,故不同意报销。根据***提交的“小秘”系统截屏显示,其有4687元的支出已经法定代表人***审批通过。合力亿捷信息公司认可该截屏真实性,在其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公司对上述4687元应予以报销。对***于2018年5月3日、5月9日在“小秘”系统申请报销共计8488元的支出,结合***确有招待客户的工作职责以及线上报销流程,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核算本案中***可报销的招待费1316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合力亿捷信息公司应当为***按报销流程冲抵招待费共计13165元。因该招待费13165元为***已预支款项,冲抵后合力亿捷信息公司无需再行支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对该项诉求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双方存在的其他预支借款争议,本案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8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82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