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2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无业,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旧宫西路93号3幢4087、40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8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4160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13.8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京保安公司支付我因纠纷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中京保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总金额等方面,存在认定事实不清。1.中京保安公司与我签署劳动合同时,让我在该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且至今我手里没有劳动合同原件。中京保安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空白合同上自行填具内容,又不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给我,本身就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故意。2.劳动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为无效约定,中京保安公司提供不了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审批手续。因此本案中不存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里的不利后果是全部而不是一部分甚至大部分仍转嫁给劳动者。中京保安公司以时间太长找不到载有我上下班及加班情况的考勤表了为由不提供考勤本,是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之规定,未经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虽中京保安公司在空白合同上自行填写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工资条上根本没有工资基本构成,根本不能证明工资中包括了加班费,因此,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为3500元更为合理。三、我因本次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四、我身患残疾,生活困难,他自食其力辛苦付出的劳动应得到应有的尊重,其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
中京保安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中京保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向***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的起诉没有证据支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对存在加班事实承担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因此,***的起诉既不能证明其加班的事实,更无法证明其所称的加班的时长。二、双方间的工资等费用已经结算支付完毕。我公司没有拖欠***的任何费用。一审期间,我公司提交了工资表、银行回单等证据来证明双方间的工资费用已经结算支付完毕。特别是***亲笔书写的收款单上明确写明“已结清所有工资,日后双方再无任何关系,后续事情也和我公司再无任何关系。”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所称的工资都是泛称自己在工作期间获得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等在内一切收入。***手写的收款单所称的工资被通常理解更为恰当。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我公司在开庭答辩阶段明确表示***不存在加班情况,在质证、辩论阶段也都没有发表承认***加班的观点。一审法院在判决书说理部分却认定我公司认可***存在加班情况。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我公司陈述的观点前后矛盾。2.《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约定,“乙方对甲方所作补休、支付等如有异议应于甲方向其作出补休安排或加班次月工资支付后15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加班或对加班工资支付、补休无异议。”***于2022年5月离职,7月首次向劳动仲裁提出要求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其在职期间亦从未提出过任何与本案请求有关的书面异议。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编制、保存工资表的义务,这仅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要求,不能因此扩大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4.诉讼活动应当按照先起诉后反驳的顺序进行。在起诉方举证不充分,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时,仅是认为反驳方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反驳观点,从而要求反驳方承担相应地不利后果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辩称,不同意中京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京保安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4160元;2.中京保安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13.80元;3.中京保安公司向我支付因本次纠纷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2022年7月26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京保安公司:1.支付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4160元;2.支付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2413.80元;3.支付因本次纠纷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500元。经审理,大兴仲裁委于2022年9月14日做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505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前述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中京保安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
***称其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其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中京保安公司有考勤记录,未支付其加班工资。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基本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为***(乙方)与中京保安公司(甲方)于2021年12月18日所签订,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于2021年12月18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22年1月17日止,于2022年12月18日终止;该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经依法许可对乙方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年为计算周期,在计算周期内乙方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乙双方基于对保安服务工作特点等客观情况的共同认识,双方同意甲方对乙方实行集中食宿、统一管理、科学合理安排休息休假,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安排。第十条约定:甲方每月25日前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综合收入不低于3500元。乙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本人当月基本工资2450元,产生的加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参加本市有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依本市统一缴费下限为准。
证据2***的调解书、考勤表、***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与***的通话录音、仲裁开庭笔录,以证明***与***为相同岗位的同事,均存在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整月无休,***已在仲裁阶段出庭作证,中京保安公司唆使***不为自己作证。
证据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以证明中京保安公司未支付***延时加班工资。该明细清单显示,中京保安公司向***发放工资情况如下:2022年1月29日发放1430元,2022年3月2日发放3640元,2022年4月1日发放3444元,2022年4月29日发放3756元,2022年5月18日发放5500元。
中京保安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中调解书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另外认为***的证言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的工作时长,不能证明***的工作时长;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
中京保安公司主张已经与***结清了所有工资,此后都与其公司无关,***月综合工资收入为3500元,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内。为证明上述事实,中京保安公司提交如下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1收款单、工资条、工商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所有工资已经结清,此后都与其公司无关。收款单为***2022年5月18日所签订,主要内容为:2022年5月18日收款工资5500元,已结清所有在本公司的工资收款后,本人与中京保安公司再无任何关系,后续发生任何事情也与中京保安公司无关。工资条显示***1月工资为1440元,2月工资为3640元,3月工资为3444元,4月工资为3736元,未显示每月工资具体构成明细。
证据2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以证明***月综合工资收入为3500元,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内。此份劳动合同与***提交的一致。补充协议为***与中京保安公司在2021年12月18日所签订,主要内容为,甲方每月25日前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综合收入2500元(每月打卡发放3500元)。
***对前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确实签过收款单,但只能证明其领取了4、5月工资,其收到的5500元中不包括加班工资;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称当时是中京保安公司让自己在空白处签字的,没有给原件。
经询问,中京保安公司表示其公司有考勤本,写着上下班时间,但因为时间太长了找不到考勤本了。
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22)京0115民初14695号案件中,中京保安公司表示没有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交给***,因为当时担心***弄丢了,且***工作时间比较短,所以没有给;***当庭要求中京保安公司邮寄一份原件,中京保安公司表示同意;另外,中京保安公司表示其公司没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手续。在本案庭审中,中京保安公司仍未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交给***。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中京保安公司提供的工资条上没有写明每月工资具体构成,且认可其公司存有写着上下班时间的考勤本,亦认可***存在加班情况,表示现在找不到考勤本了,故中京保安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应当采信***的主张,认定其存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具体为休息日加班4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
关于收款单的效力,该收款单为***的单方承诺,***称只能证明2022年4月和5月工资结清,5500元中不包括加班费。经核算,此5500元与***2022年4月、5月工资基本相符。该收款单仅体现***对工资5500元结清的一种承诺,未体现双方对加班费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故该收款单不适用于本案加班费。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中京保安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月综合收入不低于35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本人当月基本工资2450元,***的加班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故前述3500元不能包含***的全部加班工资,其加班工资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关于月基本工资数额问题,***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虽称合同为空白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前述工资约定知晓,另考虑到***每月实际收到的工资数额不一样,故前述3500元中包括了部分加班费,月基本工资为2450元,并以此来计算其加班工资。***主张中京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核算部分,不予支持。
***要求中京保安公司支付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687元;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28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事实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庭审中,中京保安公司称其公司在一审阶段从未认可过***存在加班事实。就此,本院核实双方一审期间的庭审笔录,在2022年9月22日双方就延时加班工资一案庭审时,法院询问***平时是否有加班,中京保安公司称“原告有时加班、有时不加班,具体以考勤本为准。”2022年11月9日,双方就本案进行一审庭审时,法庭辩论阶段,中京保安公司称“关于加班情况,我上次说的是他有时加班,有时不加班。月综合工资当中包含的加班费。”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点包括***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加班天数。
首先,关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中京保安公司上诉主张其一审阶段明确表示***不存在加班事实。经核实,在双方本案及关于延时加班工资的案件中,两次庭审,中京保安公司均认可***有时加班、有时不加班。据此,可以确认中京保安公司已自认***有加班事实。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故中京保安公司应就其已经全额支付加班费的事实进行举证。鉴于中京保安公司提供的工资条无工资构成,亦未能提交记载有明确上下班时间的考勤记录本,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存在加班事实,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称应按照3500元/月进行计算。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2450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关于签订的是空白合同的上诉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再次,关于加班天数,一审法院认定***休息日加班4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中京保安公司上诉称依据***手书收款单,“已结清所有工资”中的工资应包含工资、奖金、加班费等,其对工资内容进行扩大解释,依据不足,***亦不予认可;该收款单不能视为双方已就加班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中京保安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中京保安公司应支付***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968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28元,一审法院核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京保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