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1956号 原告: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旧宫西路93号3幢4087、40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 原告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与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针对同一仲裁结果提起诉讼,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并入(2022)京0115民初16308号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15民初163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