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5民初752号
原告: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旧宫镇旧宫西路93号3幢4087、40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原告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中京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51945.11元。2023年4月4日,中京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无需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病假工资23874.57元。事实与理由:***在中京公司工作至2020年10月,2020年10月31日,***因个人原因受伤,此后未再为中京公司提供劳动,故中京公司无需支付其受伤后的病假工资。中京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关于医疗费的请求已超仲裁时效。中京公司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954号裁决书,故起诉。
***辩称,不同意中京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31日***受伤,之后未再出勤。中京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5月30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1.中京公司支付2020年10月24日至2022年5月30日医疗费120000元;2.中京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工资46000元。2022年8月2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954号裁决书,裁决:1.中京公司支付***医疗费51945.11元;2.中京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病假工资23874.57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中京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本院。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调取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954仲裁卷宗中仲裁笔录、***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及大兴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手工报销科关于医疗费用审核结果的回执(以下简称审核回执),审核回执显示:门诊14张3420.94元医疗费中有309.62元为医保目录外及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住院1张65784.79元医疗费中有16951元为医保目录外及医保目录内自付部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医疗费。双方均对大兴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医疗费用的审核结果无异议,对该审核结果,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审核结果计算,中京公司应向***支付医疗费51945.11元。庭审中,中京公司主张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但中京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的医疗费因上述原因受伤而产生,故对其不予支付***医疗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于2022年5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中京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的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对中京公司关于***要求其公司支付医疗费的仲裁请求已过仲裁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病假工资。中京公司在2023年4月4日本案开庭时,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无需支付***病假工资,中京公司未在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对该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故对中京公司要求判决无需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病假工资23874.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对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954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无异议,中京公司对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954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虽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本院对京兴劳人仲字[2022]第3954号裁决书第二项裁决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病假工资23874.57元;
二、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医疗费51945.11元;
三、驳回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京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