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23民初1925号
原告:内蒙古成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与北二环交汇处希望加州华府第3座1**402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世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盛乐五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蒙古成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成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成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成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已减半收取),由内蒙古成图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