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341号
原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元(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