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11306号
原告:无锡市台安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许兴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台安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无锡市台安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台安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台安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6元(无锡市台安自动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台安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 彬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