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138号
申请人: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客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