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1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客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2138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江苏新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解除对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江苏中都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诸国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