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康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民初947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14元,减半收取9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