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3民初947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0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14元,减半收取9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丰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