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京0108民初19872号
原告:某某公司。
被告:某某公司。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12月19日向原告某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某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09.75元,减半收取计4104.8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