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边某某与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23518号 原告:边某某。 被告: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边某某与被告沈阳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