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0663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百格菲丽装饰材料商行,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7号12B-D-4。
法定代表人:张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贺勇。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百格菲丽装饰材料商行诉被告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百格菲丽装饰材料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宗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