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38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贺勇,系公里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殷贵江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大劳人仲字(202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鉴铭宇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陈 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