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苏家屯区安顺木器加工厂与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2577号之二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安顺木器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乔松路27号。
投资人:张福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传辉,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贺勇。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安顺木器加工厂与被告沈阳金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范莉君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龚会
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