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PMAF7B。
法定代表人:张志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伟,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黄帝故里研学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郑市轩辕路**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69HMR6W。
法定代表人:刘明旭,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佳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黄帝故里研学教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黄帝故里研学教育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豫0184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黄帝故里研学教育有限公司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收入。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查封、扣押、冻结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河淼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