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24民初436号
原告:沈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住沈阳市东陵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法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幸福街、晓东街。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大连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女,199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沈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法库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0.00元,减半收取5,130.00元,保全费3,750.00元,由原告沈阳市某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予以退回5,130.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