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与河南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民终2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产业集聚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永城分公司),被上诉人河南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12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3)豫1481民初12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95元、上诉人河南某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0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