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2民终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银屏路6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河南豫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20)豫1202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元,上诉人河南豫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