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8民初1727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乙,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某某甲,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第三人张某某甲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杜应芳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