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14940号
原告:刘某,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科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某煤矿,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该煤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苏某甲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某煤矿、江苏某乙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