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12民初13694号
原告:某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总务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原告签收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