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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财保1013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徐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某(徐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向本院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某公司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某(徐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