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财保1013号
申请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徐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徐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某(徐州)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向本院提供了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某公司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某(徐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