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22执保8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886号民事裁定,冻结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后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1)苏032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376579.06元及利息【以13376579.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26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中海公司承担责任”。后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苏03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一、变更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376579.06元及利息【13376579.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26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二、变更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2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在欠付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三、驳回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6月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