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82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王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