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701民初82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肥城王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