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2220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恩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