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民初2220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恩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员工,住该××。
原告***与被告***、被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