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云南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01民初200号 原告: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文山市马塘镇街上。 负责人:***,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谠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华盛新城子山苑83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省,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现住云南省宾川县金牛镇柳家湾华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文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云南锐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40元,减半收取13220元,由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