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31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5年9月9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340301432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