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和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昊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云南和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501民初1582号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和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 法定代表人:宁某。 被告: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 负责人:唐某。 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原告云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