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18204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5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5358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21564号裁决书。***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3)京0108民初182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与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3)京0108民初1820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京0108民初182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