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08民初18205号
原告(被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锦带路66号院1号楼5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5358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原告):***,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谱尼公司)与被告(原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谱尼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谱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2、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差额6758.62元。事实与理由:***在核算劳务人员2022年4月份个人所得税时出现严重工作失职行为,造成400余人劳务费错误,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同年8月***在核缴公司残保金事务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虽然及时发现并制止,但仍造成恶劣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在2022年8月18日解除***的劳动合同。***入职我公司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属于财务部门管理人员,对公司制度要求清晰明确,在争议期间没有到岗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对应期间工资。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存在计算错误。
***辩称并起诉称,我不同意谱尼公司的诉讼请求,我认可仲裁第一二项结果,不同意其他结果。现请求判令谱尼公司支付我:1、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18日未休年假工资9655.2元;2、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18日延时加班费70877.16元、休息日加班费46344.9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5793.12元。事实与理由:我与谱尼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岗位为税务主管,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21000元/月。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在入职的半年内长期处于加班状态。2022年8月18日,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4日,我收到了用人单位相关人员的口头通知,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我第二天来公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背离实际,就在18日晚上接到口头通知的当天及以前,我一直都被安排工作,且从未被质疑工作质量。谱尼公司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试用期即将届满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谱尼公司对***的起诉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坚持我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是违法解除,***工作严重失职,我公司合法解除;***在我公司工作不满半年,且未提供其应享受年休假的依据和方法,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未休年假工资;没有加班事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加班结果以审批为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于2022年2月23日入职谱尼公司,担任税务主管,双方曾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税前21000元,谱尼公司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上月工资。***工作至2022年8月18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主张2022年5月23日至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谱尼公司通过电话口头通知居家办公,但公司未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其2022年5月工资存在差额。谱尼公司主张上述期间***无故未到岗工作,该公司按照事假处理。谱尼公司提交的2022年5月工资明细条中显示***工资总额为21000元,事假应扣款5809.24元、应扣全勤150元。对此***主张事假应扣款、应扣全勤即其所主张之工资差额。另,谱尼公司提交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2022年5月23日至31日期间出勤状态为缺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其主张在职期间经常性存在延时加班,每周末固定加班1天,清明节和五一期间存在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提交了微信往来记录、钉钉群往来记录、排班表、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微信往来记录系***与丈夫韩某、朋友、同事的沟通记录,内容涉及何时下班、需要加班等内容,但部分人员并无微信昵称;钉钉群往来记录系截屏,内容涉及安排“财务”在4月30日出勤;排班表系打印件,载有值班人员姓名及日期;照片包括指纹打卡机照片(显示打卡时间为晚20点53分和21点零7分)、监控截屏(时间为工作日晚上19点之后)及办公室照片(无法显示时间)。谱尼公司对***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该公司主张加班需要审批,***不存在平日延时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双休日加班已安排调休。另查,***提交的谱尼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人事管理系统截屏显示有***请假记录,请假类别多数为倒休,双方均确认该记录为***在职期间全部倒休记录,谱尼公司主张***已全部调休完毕。
谱尼公司主张该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人事部门发现你存在严重工作失职和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情形......决定自2022年8月18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就具体解除事由,谱尼公司主张有二:其一,***计算残保金时,未将残疾人就业数据导入税务申报系统,被公司会计吴某发现并重新进行数据申报提交;其二,***制作核发司机班劳务费计税表格多算了个税,导致该公司重新计算了应扣税并补发了劳务费差额。谱尼公司提交了钉钉往来记录和核发劳务费计税表格予以证明,其中钉钉往来记录系***与公司财务人员吴某就残保金进行沟通的记录,最初由***向吴某询问去年残疾人人数;核发劳务费计税表格系先后两个版本,表格中劳务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变化,存在劳务费差额。
***主张未收到上述书面解除通知,其主张谱尼公司通过口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系给部门同事造成麻烦,但未告知具体问题。对于庭审中谱尼公司所明确的具体解除事由,***主张公司每年9月申报上一年度安置残疾人的情况,其不清楚2021年安排情况,故在处理报税时向吴某核实情况;对于劳务人员个税问题,系应领导要求将油费在应税金额中扣除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另查,谱尼公司陈述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内容以口头方式通知。
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谱尼公司与***均认可***在职期间未休年假,谱尼公司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主张2022年度可享受10天年假待遇,其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显示截止至2022年1月底***社保缴费记录已满10年。谱尼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主张***2022年度可享受5天年假待遇。
***以要求谱尼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工资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215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谱尼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2、谱尼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工资差额6758.62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与谱尼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谱尼公司起诉在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谱尼公司主张***自2022年5月23日至31日期间无故未到岗,但仅凭该公司提交的未有***确认信息的钉钉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加之2022年5月期间确存在新冠肺炎疫情,故本院对于***所持谱尼公司安排其居家办公的主张予以采信。***要求谱尼公司支付2022年5月工资差额(事假应扣款5809.24元、应扣全勤150元),并无不当之处。谱尼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959.24元。
就加班工资一节,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但其提交的微信往来记录并无谱尼公司确认信息,钉钉群往来记录仅为截屏、排班表系打印件、照片无法反应加班事实及持续工作状态,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所持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提交的谱尼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人事管理系统截屏仅显示有***请假记录,亦不足以推定***所持双休日固定加班1天之主张。综上,***要求谱尼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谱尼公司与***就谱尼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理由各执一词。谱尼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理应就解除理由已有效送达劳动者及解除理由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虽谱尼公司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公司未能就上述书面解除通知所载解除理由已实际有效送达***提交进一步证据予以证明。***主张谱尼公司通过口头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系给部门同事造成麻烦,但未告知具体问题。庭审中,谱尼公司主张***存在两次失职行为,然而该公司提交的钉钉往来记录仅为***与吴某就残保金进行沟通的记录,且沟通记录系***向吴某询问上年度残疾人人数在先,未见有***存在税务申报错误的情形;核发劳务费计税表格所记载的劳务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出现变化,不足以证明系***过失行为所致,***亦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综上,谱尼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经核算,谱尼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
就未休年假工资一节,截止至2022年1月底***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已满10年,故本院采信***主张确认2022年度其可享受10天年假待遇。经核算,谱尼公司应向***支付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724.14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5959.24元;
二、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
三、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7724.14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