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478号
申请人: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87107855E,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创业产业园C1幢。
法定代表人:孙大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昱,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牧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490388XL,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288号南京义务小商品城A区。
法定代表人:汪根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百音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牧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保全被告账户,并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牧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 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葛云云
书 记 员 龚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