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碳某有限公司、深圳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304执7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3930799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碳绿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3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W3AX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碳绿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33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金额239561.12元,扣除诉讼费8295元、执行费3493.41元,申请人可得227772.7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