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8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7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2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主动将足额执行款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并申请抵扣其为申请执行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50元,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该事项,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9599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93.98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754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8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7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20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主动将足额执行款支付至本院执行账户,并申请抵扣其为申请执行人**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50元,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该事项,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9599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93.98元划缴国库。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754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广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第一项送达后立即生效,第二项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