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112民初12939号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于202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1、请求判令某某建设公司向朱某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或确认自2024年6月1日起朱某某与某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某某建设公司系某某项目的承包方,朱某某听说其将部分水电安装工作分包至胡某某个人,2024年5月28日起朱某某受工友***的邀约一起至该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2024年5月29日朱某某被拉入“含浦工作群”,在群内由胡某某等人指派安装工作,各工友在群内报餐,每日现场刷脸打卡再根据打卡天数计算工资,2024年7月30日某某建设公司通过其农民工工资专户向申请人支付部分工资。2024年7月16日下午三点左右朱某某在该项目第45栋10楼进行水电安装时不慎从梯子摔下,事故发生后某某建设公司对朱某某不闻不问,胡某某也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无奈朱某某只能提起诉讼,现朱某某要求确认与某某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3〕34号)》等相关规定要求某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某某建设公司承包施工了长沙某某工程项目。
2024年5月28日,朱某某到案涉项目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朱某某劳动期间受案外人胡某某的管理。
2024年7月16日,朱某某因故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案外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朱某某支付医疗费7000元;
2024年7月30日,某某建设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向朱某某发放工资,并备注“代发,湖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农民工工资”。
2024年11月4日,朱某某以某某建设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朱某某无有效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且无法补正为由,作出岳劳人仲不字【2024】第21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朱某某不服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含浦工作群聊天记录、与胡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病例资料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某某建设公司承包施工了长沙某某工程项目。朱某某提供的证据足已证实其从2024年5月28日起为某某建设公司承包施工的案涉项目提供劳动的事实,朱某某要求某某建设公司承担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动期间的用工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朱某某请求确认某某建设公司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和放弃本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朱某某为长沙某某工程项目提供劳动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