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9财保33号 申请人: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2号楼3层2-3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三幢B1-144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申请人中联公司提供其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的存款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的存款30000元; 二、冻结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 案件申请费930元,由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 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