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9民初37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院**楼**2-3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北方公司)与被告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京0109财保33号民事裁定,1.冻结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的存款30000元;2.冻结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中联北方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联北方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19)京0109财保33号民事裁定中对北京中联北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为×××)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2019)京0109财保33号民事裁定中对北京***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余 婕 人民陪审员  田淑芝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