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3民初6789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月珑湾商住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单大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超,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骏杰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山市骏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2号2号厂房2层211、212、213卡。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文,身份信息不详。
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骏杰科技有限公司(原中山市骏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信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