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杰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06民初7258号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之三(商业办公楼、自编C栋)9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22号2号厂房2层211、212、213卡。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骏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骏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骏杰公司支付**公司货款11000元及违约金1100元,赔偿律师费4000元。2.骏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8日,**公司、骏杰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公司***公司提供图腾机柜10台,价值11000元,2022年3月20日发货,月结30天等条款。2022年3月22日,**公司以物流方式***公司供货并于次月20日开具发票要求骏杰公司付款,但**公司一直未予支付。 被告骏杰公司辩称:骏杰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已经全部支付货款,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骏杰公司业务员更替问题导致遗漏付款。在接到法院的诉前调解通知之后骏杰公司已经积极与**公司代理人联系表示可以立即支付全部货款,但回复要求支付违约金以及律师费3000元,否则向法院立案。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公司执意立案,大约在2023年3月6日,骏杰公司收到起诉材料之后立即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因骏杰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导致遗漏,并不存在恶意拖欠货款或者拒付货款的故意及恶意,因此骏杰公司认为在已经支付全部货款的前提下**公司还坚持起诉,相应的诉讼费、律师费不应***公司承担。而且**公司关于律师费的金额多次变更,2023年3月变更律师费为4000元,因此骏杰公司认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事实上并不存在,而是为本案诉讼而虚构,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实际支付律师费的日期是2023年3月10日,即骏杰公司已经支付货款之后才为了本案诉讼伪造出账回单及增值税票及情况说明等,目的是为了通过诉讼谋取利益。基于上述理由,骏杰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即使支付违约金也应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从应付款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本院认为:**公司、骏杰公司签订的《订购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已于2022年3月22日***公司供货,骏杰公司依约应于2022年4月22日前支付货款(合同约定月结30天),否则应按每日千分之三计付违约金(且不超过合同总额10%)。现骏杰公司在收取货物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付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自2022年4月23日起计至2023年3月9日止已逾合同总额10%即1100元),故**公司所诉本金及违约金的计收,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现骏杰公司已支付本金11000元,未支付违约金1100元不当,依法应予支付。 对于律师费用主张,本案于2022年9月2日提请立案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骏杰公司仅同意归还本金,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律师费用,为此提请本院立案处理。在本案立案后骏杰公司方支付本金,属于在诉讼后的款项支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合同明确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的承担。**公司在起诉时即委***所代理诉讼,提供法律服务,虽律师费的支付在骏杰公司支付本金后,但并不影响**公司委***所提供服务量的存在。自2022年4月供货交付发票后**公司一直催收货款,***公司未予支付,骏杰公司抗辩律师费不应赔偿不当,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事实及实际履行、协商过程、过错等情形,本院酌情认定骏杰公司赔偿律师费用3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100元; 二、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 ***